最近幾年以來,污水處理廠污泥非法傾倒事件頻發,反映出對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廢水與污水同網、源頭廢水污染物濃度超標納網等問題客觀存在,使得污水處理廠污泥在源頭上具有“污染物”的特性。“重水輕泥”、責任主體不明、穩定化程度明顯偏低、處置目標方向不清、部分技術標準不合理、規劃缺失或不落地、部分工藝路線不合理等問題亦客觀存在。

污泥樣圖
為此,我國現階段的污泥處理處置一定要充分注重污泥性質,堅持全流程綠色、低碳、合理循環的理念,提倡低碳、高性價比的厭氧消化工藝,在污泥尚存有機物污染、重金屬污染等污染物特性的現狀條件下規劃并建設主要的處理路線即污泥的單獨焚燒,切忌不遵循HSE原則的盲目化協同處理,避免再現“治污企業反致污”的陋象。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指出“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F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
“水十條”發布后,全國各地污水處理的提標與擴建工程如火如荼地開展,出水水質標準從《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二級標準、一級B標準、一級A標準提高到多地先后推出的地表水準Ⅳ類標準、甚至部分指標準Ⅲ類標準。
隨著污水處理的提標與擴建,污水處理廠產生的不同種類的污泥量隨之增加,但與污水處理形成明顯反差的是,污泥處理處置的實際情況不容樂觀。僅以2018年為例,媒體公開報道了華南某環保公司非法大量傾倒污泥并嚴重污染環境的事件、華東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長江岸邊違法傾倒數萬噸污泥給周邊環境和長江水質安全帶來巨大威脅的事件、東北某污水處理廠將10余萬噸污泥堆存嫩江行洪區嚴重威脅嫩江水環境安全的事件等。“治污企業反致污”的現象值得整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的深思與有效行動。上
述事件反映出該行業存在的問題:重污水處理輕污泥處理處置,污泥污染事件頻發,污水處理成效嚴重打折,不可能從根本上實現整體環境的改善;部分企業違法排污,相關部門日常監管不嚴;眾多污水處理廠“名負其實”,由于廠內污泥僅作簡單的減量處理,污水處理廠幾乎成了高耗能的“污水”的處理廠,全國很少有類似于國外先進污水處理廠中污泥進行有效處理并實現資源、能源化的綠色、低碳、能量合理循環的污水處理廠,全行業泥水同治的環保理念急需加強,方可維持整個污水處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2 污泥處理處置現狀問題
(1)“重水輕泥”,建設投資嚴重不足。污水處理快速發展而污泥處理原地踏步,主要是由于行業參與多方對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視程度不足,從而使得污水處理廠項目投資出現偏頗。尤其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迅猛,但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投資明顯未能與污水處理相匹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重水輕泥”現象,污泥處理的投資嚴重不足。發達國家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投資占污水處理廠總投資的30%~50%,而我國污泥處理的投資占比僅為10%~20%,甚至更少。
如按《“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新增污水處理及相關投資額約4 300億元,其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投資347億元,占比僅為8%。
又如按《“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十三五”期間我國新增污水處理及相關投資額約5 644億元,其中新增或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投資294億元,占比僅為5%且呈下降趨勢。
?。?)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不明確。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處置需要各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相關政策協調、配合和相互監督,涉及部門廣、環節多,因此需要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但多地目前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尚不明確。
?。?)污泥處理穩定化程度明顯偏低。國內絕大多數污水處理廠僅采取污泥濃縮、脫水工序,無視污泥穩定化、無害化處理的問題,根本沒有實現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2002)中污泥穩定化要求的約束性指標(4.3.1條)。即便是極少部分污水處理廠建設了污泥穩定化處理設施,也由于污水處理廠重水輕泥意識根深蒂固、工程建設存在缺陷、運行考核目標偏離等因素,大部分穩定化處理設施處于閑置狀態??傮w而言,我國絕大部分的污水處理廠僅完成了污泥的初步減容處理,并未完成標準要求的污泥穩定化處理。
?。?)污泥處置目標方向不清,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極大。在國外發達國家,污泥在實現安全處置的基礎上已經開始向低碳與資源化的方向發展。而我國污泥的處置長期被視作污水處理的包袱,最終往往采用最簡易、最廉價的手段處置污泥,不嚴謹的跨界處置、不妥善的跨區域處置現象普遍,同時存在處置環節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很大風險。
?。?)污泥處理處置部分技術標準不合理。我國這些年陸續出臺了污泥處理處置相關的技術標準,為我國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和提高、促進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的是其中個別技術標準的內容不盡科學合理。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缺失或不落地。其中,有些規劃根本忽略污泥的性質,卻盲目提出資源化利用路徑,把原則上應該日產日清的污泥處置責任寄托于不確定的企業、不確定的產業。這些規劃不僅沒有很好地指導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系統的科學建設,反而使其誤入歧途。
?。?)污泥處理處置部分工藝路線不合理。污泥處理處置全流程思維的缺失,使得污泥處理處置的工藝路線極具冒險性。某些污泥處理工藝的選擇,對于其處置目標而言是不合適或者不合理的。如投加大量無機藥劑的處理工藝對于后接焚燒處理的工藝而言顯然是不合理的。
3 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標準問題
系統科學的污泥處理處置標準是引導污泥妥善處理處置、選取合理技術路線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近些年,我國制定了一些污泥處理處置相關標準,但眾多標準內容尚值得探討和研究。
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GB/T 24602-2009)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要求,其中包括泥餅狀的外觀、理化指標及其限值、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那么是否意味著不滿足這些要求的污泥不能采用單獨焚燒工藝?在該情況下,這類污泥又該如何處理處置呢?
如同樣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中,規定了污泥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涵蓋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卻規定了完全不相一致的排放煙氣的污染物限值標準。推薦閱讀:河南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再如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JB/T 11826-2014)中規定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理,為何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就肯定是危險廢物呢?不投加活性炭吸附的預除塵飛灰從理論及實踐兩方面驗證,通常均屬一般固廢。如遵循該規范,則勢必不必要地提高了污泥處理處置的運行成本。
又如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污水處理廠以貯存 (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后污泥含水率應小于80%”有何區別?前者要求脫水至50%這個處于污泥粘滯區的含水率指標的技術合理性如何?
綜上,現行污泥處理處置標準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污泥處理與污泥處置環節,“一刀切”規定了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而沒有基于污泥處理、輸送與處理處置的全流程思維,沒有貫徹污泥處置決定污泥處理的思想。如果污泥處置是安全、可靠、可持續的,在這個條件下,污泥處理及其輸送與儲存環節只要是綠色、低碳、能量合理循環和可持續的,根本沒有必要對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環節進行“一刀切”的約束。
4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問題
在城市高速發展的今天,某些城市污泥圍城,眾多污水處理廠污泥需長途跋涉方可運至最終處置點。從這些城市目前遇到的污泥圍城現象來看,不但污泥處置出路風險巨大,而且出廠污泥長距離輸送環節還存在異臭外溢的二次污染風險或高干度污泥燜燒的安全風險。在缺乏前瞻性規劃的情況下,城市道路下很少有污水污泥的管道系統,在很多城市的道路中,人流、車流、物流等勢必將與污泥裝載車久伴而行。
但凡存在污泥圍城現象的城市,該城市要么無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抑或雖有污泥處理處置規劃,但規劃中沒有明確具體的污泥處理處置方案、或者是方案無法落地。一個沒有落地的污泥處理處置方案,意味著對應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必然是盲目且不確定的,同時意味著該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不管達到了多高的出水水質標準,但相對于污泥處理與處置而言,污水處理全流程中工藝設計環節的合理性由于污泥性質的問題而存疑,因為不同的污泥處理處置方式對污泥的性質有不同的要求,包括物理要求、化學要求及工業分析要求等。而現狀卻是,在污泥處置尚未確定可持續的情況下,在污泥處理環節中投加了大量的PAC、三氯化鐵等無機藥劑,在污水處理環節中為了片面追求諸如節地目標而投加了金屬磁粉等不利于后續污泥處理處置的藥劑。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實施方案指出要加快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具體到污泥處理處置行業,我們每一位該行業的參與者務必充分認識到我國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性,面對現實,正視污泥的“污染物”特性,認清并思索污泥處理處置現狀存在的種種問題,加強正確標準及有效規劃的制訂,發揮其行業引領作用,尋求并堅持“健康、安全、環境為上”的污泥處理處置工藝技術路線,真正干好“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為我國水環境乃至整個自然環境的徹底、持續改善踐行我們應盡的職責。